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呼和浩特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紧急采购防控物资和设备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财购〔2020〕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3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非涉及紧急采购防控物资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从10月8日起,自治区本级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将暂停评审专家抽取,具体恢复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本单位非必要不在现场接待外来人员,涉及自治区本级投诉处理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相关当事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电子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2〕484号)相关业务可以网上办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gp-auth-center/login?systemRegion=150001),使用投诉登记管理功能,点击【投诉登记】按钮,区划选择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进行必要的身份登记和手机验证后,进入投诉登记界面,登记完毕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按钮,即可线上将投诉登记内容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同时,相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提出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投诉人邮寄纸质材料时间为准,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或查询系统了解办理情况,投诉材料中须写明投诉人电子邮箱地址。
《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质证和专家审查会议,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将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不计入投诉处理的工作日。
《通知》强调,对于情况特殊必须现场办理的外来人员,要强化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单位接待室登记并严格落实测体温、戴口罩、查验青城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经工作人员同意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