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任黄发忠: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两法合一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10-05 10:01:02

“两法并行是特定历史现实的产物,在历史关键时期,对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至今,一个领域两法并立、两套体系、多头监管的现状,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无所适从。现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在修订,修法的关键在于实现两法合一,两法合一面临的问题应该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9月20日,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以“修法、需求、标准”为主题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研讨会上,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任黄发忠发表主题演讲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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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任黄发忠(摄影/杨盟)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修订的难点在哪里?推动两法统一的阻碍是什么?如何破解两法合一的难题……在主题演讲中,黄发忠就这些关键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并为修法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

修法不能变成部门利益之争

在黄发忠看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修订的关键在于实现两法融合和两法统一,这也决定着法律修订的成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历史的产物,两法分立的局面也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黄发忠提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近20年的今天,两法都处于修订的关键阶段,如果还不能实现两法统一,那么一个领域两法分立、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局面可能会继续延续下去。”

同时,黄发忠表达了对两法修订的三方面的担忧,其一是两法不能统一的担忧:“两部法律由两个重要的部门主抓,一个部门管资金、一个部门管项目,现在两部法律都在修订和征求意见之中。如果这两部法律在《政府采购法》实施20周年的重要节点还不能实现统一,再往后拖将结果难料。”

修法变成部门利益之争,是黄发忠的第二个担忧。“如果《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出现两个重要部门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政,修法就没办法解决两法‘打架’的问题,也就解决不了当前采购人、供应商和整个政府采购市场面临的迫切问题。”黄发忠在演讲时表示。

黄发忠的第三个担忧是修法久拖不决:“如果修法久拖不决,修法工作很可能会虎头蛇尾,甚至成为半拉子工程。因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两个部委之间如果不能很好地联动,各自修自己的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面临的问题。”黄发忠还提醒,从这次修订稿来看,“链接式借法”的做法依然存在,如果工程领域采购还要继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话,那么这些年面临的问题和漏洞将会在修法后依然层出不穷。

修法应当和改革相辅相成

在黄发忠看来,决定修法成败的关键在于两法的融合与统一,部门利益之争是两法统一的最大阻碍。那么,如何破解两法融合与统一的难题?对此,黄发忠提出了处理好修法与改革的关系、打破部门修法利益之争的怪圈以及理顺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三大建设性意见。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机构改革重要论述为指导破解难题,处理好修法与改革的关系,是黄发忠关于修法的第一个建设性意见。“正如总书记所说,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在法制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二者同步推进。”黄发忠在演讲中表示,“2018年出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有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这其实清晰地描绘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蓝图。我们要通过修法做好顶层设计,通过修法促进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构建这样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首先需要推动两法统一。”

黄发忠提醒,目前我国两法并立的局面严重增加了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难度,所以应当尽快做到改革和立法同步推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黄发忠看来,两法统一的难点在部门利益之争。打破部门修法利益之争的怪圈,是黄发忠关于修法工作的第二个重要建议。“总书记说有些部门和地方反映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形不成一致的意见,就不能审议、没法通过。意见不一致有认识问题,但更多是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拖着部门利益不放。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黄发忠援引习近平总书记《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相关论述,直指两法修订必须打破部门修法利益之争,既不能将部门利益法律化,更不能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导致修法久拖不决。

如何破解部门利益之争?黄发忠提醒,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推动解决部门、地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地方之间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如果将两法统一的问题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部门利益之争导致两法不能统一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加强部门间联动合作,是黄发忠关于修法工作的第三大建议。黄发忠以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强相关机构的配合联动为例,说明两法修订应当通过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强相关机构的配合联动,避免出现政出多门、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与其两个部委竞相修法,不如将两法合一问题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协调解决;将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问题,提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筹解决。”黄发忠表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在两法统一于《政府采购法》的同时,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将政府采购的职能管理通过“三定”方案清晰归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协助联动。最后中国通过谈判顺利加入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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