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应用有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各类主体建设应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应用标准,并依法经验收合格。具体验收要求共分为三步,第一步为初验。初步验收由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提交终验申请,并将项目建设总结、档案验收报告、系统安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上报。第二步为终验。收到终验申请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终验,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订对接协议与承诺。第三步为定期抽查评估。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电子交易平台定期抽查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对外公示,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清退处理。
《通知》强调,采购代理机构场地及设施标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使用自有或租用场地运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自有或租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合理谨慎选择验收合格并对外公示无异议的电子交易平台,并对因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可能导致采购活动出现的相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对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行监督作用,若发现电子交易平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本通知建设应用标准,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场地及设施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后,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及与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