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财处罚字〔2022〕8号
当事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1324198702150558
联系电话:18119055902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滨河路16号
一、违法事实
新疆兴居名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的铁热克提乡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程-齐巴尔希力克村生态停车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FCG-YC-2020-024。经阿勒泰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阿地审投移(2022)4号】反馈,铁热克提乡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程-白哈巴后街厕所项目三家投标人的技术标资料中,其中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标除第一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以外,从第二章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开始,直至第十二章〈对总包管理的认识及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其内容重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其中部分文字、标点、错误部分一致(整体技术标共十二章),第六章〈施工场地保卫管理计划〉的6.2.2安全管理制度2.2.“每位工长既安全监 督”,该处的空格错误也一致。存在串标行为。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串通供应商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990800元千分之五罚款4954元(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
1、你公司应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期15日内将罚款缴入布尔津县财政局非税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布尔津县财政局
账号:82299010001201200000231
开户行:布尔津喀纳斯农商银行
联系单位: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处罚期限:自网上公告之日算起
四、权利告之
本决定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布尔津县财政局
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