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财政预算一体化改革要求,精准定义政府采购,统一政府采购口径,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应加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管理,最好由财政部出台专门文件专项管理。”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李成帅在以“修法、需求、标准”为主题的202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研讨会上,讲述了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看法和建议。
修法需应管尽管,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
“《意见稿》取消了‘地方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提法,意味着未来只有一个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以更好地进行集中管理。”李成帅建议,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应当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政府采购抓大不能放“小”,不能把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一丢不管,而应对此进行约束。
他还认为,对于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的法律应用并不明确,使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招投标不应独立于《政府采购法》之外,应当将货物、服务、工程一并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范围,实现“两法合一”。
除此之外,预算一体化建设的核心是预算全过程管理的一体化。如何实现预算全过程管理一体化?李成帅建议,可以整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报告、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预算管理环节,强化顺向环环相扣的控制机制和逆向动态可溯的反馈机制,预算执行结果及形成资产情况作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同时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各环节深度融合,形成预算全过程的管理闭环。
采购本质是交易,合同约定形式可多样化
当前政府采购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李成帅建议,除合同约定以外也可以允许其他形式存在,比如,紧急情况下的口头约定、政府零星采购可能只有购物小票,甚至是白条等,尤其是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只要符合有关要求的,合理合规的,也应认定是政府采购。
另外,关于采购的本质,修法中定义为“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李成帅建议应该加上“交易”两字,即“采购的本质是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交易行为”。他进一步解释,采购的本质是从自由市场选择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根本上讲是市场交易行为,其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公开公平交易。既然本质上是交易,只要是公开、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都应该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