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HZFCG-2022-CS-335
项目名称:新和县丽水中学窗帘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93890元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州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西侧鸿福精品街1层一层B区6甲
联系人:张志刚,18609966156
采购人:新和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新和县解放路16号
联系人:胡玉鹏,18096946711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佑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和镇滨湖小区A区门面1-17
联系人:王丹丹,19999719998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新和县丽水中学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HZFCG-2022-CS-33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1:
部分评审因素、评分标准未做量化,不明确,评分标准概念模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2:
磋商文件对“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分值过低,对各种“供货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进度计划安排”评审分值过高。投诉事项3:
采购方式不合规。投诉事项4: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采购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投诉事项5:
要求开标后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不合法。四、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售后服务方案
“1、投标人质保期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质保年限,货物维修响应时间,免费服务等)承诺方式内容清晰明确得5-10分;质保期承诺内容简单不完善表述模棱两可,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得1-4分;无质保期承诺得0分;2、提供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提供售后服务内容、服务响应方式及响应时间,提供故障处理流程、维护维修保障流程及组织架构、拟投入本项目的维护维修人员配置等内容详实、完整、准确的得5-10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一般,能保障项目得售后服务,但不能体现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及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的协调性、及时性等得3-4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简单,售后服务不明确,无针对性1-2分;未提供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得0分;”。
以上指标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设置。该投诉事项成立。法律依据
1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法律依据
2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二)关于投诉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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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磋商文件对“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分5分,分值过低;对各种“供货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进度计划安排”评审分40分,分值过高。货物类采购,物品的质量是关键因素,分值应当就高,磋商文件中的分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三)关于投诉事项
3
。
经核查,该项目不符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据此,投诉事项成立。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四)关于投诉事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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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项目的磋商文件没有规定采购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据此,投诉事项成立。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五)关于投诉事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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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项目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据此,投诉事项成立。法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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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第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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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据此规定,电子化招标项目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具备相应条件的电子化招标项目无须提供纸质文件。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均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代理机构警告一次。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和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克苏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和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