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委托代理人:陈雅芹
电 话:13482461475/13122082138
被投诉人1: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于田县文化北路30号
联系人:吕峰
电 话:0903-6818756
被投诉人2:新疆德益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和田市人民路18号玉都国际广场玉座七楼
联系人:谢志会
电 话:0903-2041166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获取和田地区于田县垃圾填埋场二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TCGD-GK-2022-112号,就你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及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多方核查,拟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情况说明:
你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新疆德益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德益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进行质疑答复,你公司对答复结果不满意。2022年8月9日(星期二)我机关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递的投诉函,我机关于8月10日进行受理,受理期间发现你公司投诉并不在投诉有效期内,告知你公司投诉不予受理。2022年8月22日再次收到你公司邮递的投诉函,我机关8月25日进行受理(其间,我机关多方进行核查了解情况及事实经过)。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采用电子邮箱发送投标文件的方式不合理不规范,存在提前泄露投标人名单和投标报价的风险,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未明确本项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约期限畸短,仅为10天,与实际情况不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价格扣除仅针对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设定的递交投标保证金形式具有限制性,仅限电汇和转账不合理,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有关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的规定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相关内容不合理,赋予采购人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横向比较进行打分,“相关证明材料”不明确,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且报价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11:被投诉人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我司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投诉处理
依据
及决定
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经核查,于田县自2020年疫情开始以腾讯会议平台进行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把投标文件加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该邮箱为于田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邮箱,而非代理公司非采购人的邮箱,不存在泄露投标人名单和投标报价的风险,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其官网针对编号8664-3597522留言的回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经核查,该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招标文件中交货期是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该工期要求是统一向所有供应商公开,并未区别对待各潜在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市场调查,并通过与之相适用的设备供应商进行咨询,证明10天内就可供货到现场,可在规定的供货时间内达到供货需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要求的项目完成时限并无不妥,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4: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新政策明确说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疆政府采购网链接地址:http://www.ccgp-xinjiang.gov.cn/xjcgPoliciesAndRegulations/xjcgPoliciesContry/16271952.html?utm=sites_group_front.5d9a5f72.0.0.370ce290284111ed9bbd3bd9bb14d8b0;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工作方案》的通知,目前和田地区暂不具备支持电子保函等条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根据文件精神正在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各项措施,而并非限制。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7:招标文件约定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款“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并无冲突,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8:经核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9: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分价格、商务、技术三部分,评审专家为新疆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参与评审过程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认真负责参与评审,对各投标人给出综合客观评价的评审意见的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10:经核查,该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该要求具体体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及为该项目能够预见性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证,并不违背法律法规,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1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处理决定:(一)投诉事项1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1、2、3、4、5、6、7、8、9、10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于田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于田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