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一: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路37号
被投诉人二:新疆阳光忠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16楼A6-A8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额敏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编号:ZXZB2022-EM-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8日受理。
关于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等证明材料作为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不量化、不细化,进行横向比较,没有明确的评判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的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背相关法律部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企业服务承诺”、“制造商授权书”及“质保期”评审项要求提供“生产厂家质保证明材料及供应商承诺函”不合理,实际上就是将制造商授权作为厂家背书,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各别成本的,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不合理,变相设置最低限价,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明细表”要求包含货物的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作为货物技术指标及性能的详细描述组成内容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7:招标代理公司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我司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本机关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审查,现对投诉人进行逐一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厂家相应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也就是提供产品相应的说明书、彩页,或者能反映其设备功能的任何材料,并未做强制要求提供,也未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已做具体的打分说明,包括培训及售后的管理措施进行一档、二挡、三档评分,打分内容全面细致。项目的实施方案里也写明措施计划编制及配送安装及调试的各类打分说明。备品备件也写明包括有(机油、滤芯、轮胎、专车专用配件等)已做详细的的打分说明并未有“优、良、中、一般等字眼”也没有设置区间分,例如:0~2或3~5这样的含糊不清的打分情况。已有量化、细化处理。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基本20分,如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扣完为止指的是20分里面的。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 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生产企业服务承诺”、“制造商授权书”及“质保期”。因为垃圾车及垃圾箱每天都要接触各种腐臭垃圾及侵蚀性垃圾,会严重影响侵蚀车辆的各个部件及零件,需要保障车辆的后续的运行情况,还有车辆保养与维修及配件的使用情况,质保期是对产品的质量期限的保证,而产品又属易腐变质的产品的情况下,可能产品在质保期内便出现了质量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免费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是售后服务的内容,可以将“免费”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采购需求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免费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方案。投标文件中并未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也没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须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招标文件中并未设置最低限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对此进行具体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作废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6:产品的品质和使用年限就靠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支撑。一个厂家要提高竞争力和占有市场率,必须要有新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投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国家也一直在鼓励创新,鼓励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运用,设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及专利证书都与产品厂家技术投入研发息息相关,产品的好坏直接体现在节省环卫工人的劳动时间、强度,最大限度的解放环卫工人的上班时间和节省环卫工人的劳动力,这些都是体现厂家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现实表现。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7:质疑回函中被投诉人虽未提到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也未限制投诉人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鉴于投诉人多次向本机关发起项目投诉,投诉人应当知晓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故不再多做解释。
本机关认为:综上,投诉人关于额敏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编号:ZXZB2022-EM-01)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额敏县财政局或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