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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电”项目,“本地化服务”可以通过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来实现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2-09-22 10:24:42

“本地化服务”能否作为评分项?某省一家供应商日前向记者反映,在参与“煤改电”项目投标过程中,采购文件评分项中要求中标后,供应商需能提供厂家的本地化服务。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地化服务”到底能不能作为评分项呢?

可以适当将“本地化服务”作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在251期《亚利聊政采》中表示,本地化服务与本地化服务机构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本地化服务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基于某一地域的售后服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以满足自身要求。这里的本地化服务,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属地要求。

“对于很多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采购项目来说,对本地化服务的需求较大,因此,采购人可以适当将‘本地化服务’作为评分项。”刘亚利说道。

政府采购业内知名专家曹石林表示,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4796-3260953的回复意见提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因此,如果“煤改电”项目有需要,那么,可以将“本地化服务”作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顾澄珊也表示赞同,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9060-3487168的回复意见,若本地化服务是项目必须的需求或者本地化服务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可以将其设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为4796-3260953的回复意见中还提到:“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

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易排斥其他供应商

既然根据项目需要,“本地化服务”可以作为评分项,那么,采购文件设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在曹石林看来,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9060-3487168的回复意见,不得以供应商提前在当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因此,采购人如果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需要注意避免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

“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重点清理和纠正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该条款也强调了采购人不能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来排斥外地供应商参与项目。”南部战区陆军采购评审专家程生说。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同样有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本地化服务机构不适宜作为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补充道。

本地化服务能力如何在采购文件中体现?刘亚利在251期《亚利聊政采》中进一步解释道,一般来说,供应商本地化服务能力主要包括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系统维护、产品维保、定期访问巡检等。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第一,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一般响应时间为2小时以内;第二,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解决问题的时间一般为6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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