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9-20 14:58:24

9月1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两条2022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公开答复的函,这两条复函重点回复了采购国产高技术产品、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等方面的问题。

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537号(工交邮电类50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财政部国库司对从采购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使用国产高技术产品的建议中表示,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于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规定涉及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对于政府有需求但尚未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指导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和生产,研发合格的产品政府直接购买。

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92号(财税金融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财政部国库司表示,财政部正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做好修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以下为答复函原文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537号(工交邮电类507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2〕13号

王涌天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加强创新自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税收优惠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使用国产高技术产品的建议

税收优惠方面,为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制造业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二是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为鼓励企业创新,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委员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考虑。

二、关于从采购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使用国产高技术产品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一是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对于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二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涉及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三是研究制订政府订购政策。对于政府有需求但尚未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指导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和生产,研发合格的产品政府直接购买,实现“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加大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384

财政部

2022年8月16日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92号(财税金融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2〕14号

丁时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一、关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您提出的“出台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从平台要求、招投标企业资质、评标标准、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公示等流程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的建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确立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基本规范,在采购环节,明确了供应商资格条件、信息发布要求、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强调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2017年,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专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招标程序要求,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财政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关于您提出的“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合并或者减少地方、区域招投标平台,促进平台互联互通”的建议,目前全国多数省市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有效推动了政府采购信息交互,简化了采购流程,提升了采购效率。同时,财政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三、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年来,财政部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关于您提出的“取消招标文件购买费用、通过电子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担保、减少或者取消不必要现场环节”等方面,主要举措包括:一是持续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招标文件收费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2019年,财政部再次印发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要按规定及时退还。同时明确,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二是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逐步探索以电子证照信息取代企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和CA证书,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政府采购需要,减少现场环节。2020年,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此外,2019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等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目前,财政部正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7月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做好修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9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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