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楠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联系电话: 18620291992 ,邮政编码 200080
授权代表:丁伟 联系电话:16601252537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 李淼
地 址: 威宁县六桥街道荷叶路
联系电话:15117688031 , 邮政编码 553100
被投诉人2: 贵州华信水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康乐西
地 址: 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2单元18层6号
联系电话: 18786009879 , 邮政编码 550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组织的 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威宁县环草海周边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项目(第二期)移动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S5200100000002716001/HXCG2022-08),因 对质疑对象给予的质疑答复不满 ,于 2022 年3 月 30 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3月31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于2022年4月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威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理的过程中知晓,处理决定书存在瑕疵,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于2022年8月17日撤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威财采投处〔2022〕1号),经审查,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1、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企业认证”及“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发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项“标书制作质量”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要求限制、影响供应商投标。
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评分项“安装调试方案”、“使用人员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且设置区间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有裁量权,违反了国家法律要求。
4、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项“设备详细技术指标”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招标文件设置10日历天的交货期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6、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内容不完整。
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关于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 “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威宁县环草海周边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项目(第二期)移动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S5200100000002716001/HXCG2022-08)”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经本机关再次调查事实如下:
1、招标文件中评分项“企业认证”及“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指南》(GB/T 23003-2018)、《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3000-2017)、《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23002-2017)等相关国家标准中,并未出现有关规模条件的限制。且2018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及实施方案中也可体现“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鼓励包含工业类型中小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因此将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并不排斥中小企业,甚至是帮扶中小企业的举措。将其作为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加分条件是响应国家“双创”号召, 并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并不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2、招标文件中“标书制作质量”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我机关已责令被投诉人对该项评分设置进行删除。经专家论证,“标书制作质量”评分项的删除并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招标文件中评分项“安装调试方案”、“使用人员培
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设置合理化,并细化、量化,不存在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根据 黔财采〔201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4、招标文件中评分项“设备详细技术指标”评分标准分值设置合理,符合相关法规。本项采用的是扣分方式,这是对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且财政部国库司留言中有相关类似设置,国库司给予的答复为 “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扣分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
综上所述,该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中设置10日历天的交货期,采购人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需要,有权决定交货期。该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本单位认为,供货期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设定的,采购人有权按照实际需求向潜在供应商提出供货时限的要求,并且无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不能自行确定供货日期。而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6、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内容不完整。该项为有效投诉
事项。代理机构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对该项质疑内容进行了优化及变更。我单位也对其变更内容进行了审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现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6的投诉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宁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