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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财政局 2022-09-14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项城市腾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水寨环城路红旗学校东100米路北

被投诉人1:毕节市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南岭路

被投诉人2:贵州泽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南路富力中心A3栋17-12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毕节市体育局贵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服装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号:93ZC2022D615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8月9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8月17日递交补正材料,我局于8月17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资格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违反了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

投诉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4日(开标当日),就质疑事项“1”作出了变更删除此条件作为资格审查项的答复,但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进行重新招标;对质疑的“2”和“3”项未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变更修改。

采购人对投诉事项未进行书面答复。

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答复为:关于“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是分两次进行质疑的,第一次质疑于8月1日16时25分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提出,我单位于8月2日下午收到其邮寄的纸质质疑函,第一次质疑的质疑事项只有其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的内容,我单位于8月4日作出回复。其第二次质疑于8月3日18时31分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提出,未提供纸质质疑函,第二次的质疑内容增加了其投诉事项三的内容,我单位于8月4日对其作出了回复。我单位对其质疑事项1作出变更及删除的“变更公告”是于8月3日发布的,并非投诉书中所描述的为8月4日(开标当日)。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单位已于8月3日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对其内容作了变更及删除。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相关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由于变更的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编制,故开标时间未作出延期处理。关于“投诉事项二”。由于本次采购的服装及货物为贵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代表团服装,故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或品牌商具有相关体育赛事的供货及服务经验作为加分条件,符合本次采购任务及采购需求的需要。且能满足该加分条件的供应商或品牌商不具备唯一性,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关于“投诉事项三”。由于该条质疑8月3日才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提出质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且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有相关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当面一次性提交书面质疑文件”,故本条质疑内容我单位向其回复了不予受理。

三、核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于7月2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8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4日开标,并于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共采购服装1050套,现已履行569套。

针对投诉事项一:代理机构于8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将该项内容删除,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删除该项内容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将所投产品品牌服务过世界级大型运动会、国家级大型运动会、国家级体育单位机构服装项目设为商务评审条件,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并未超过质疑期限,虽然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94号令一次性提出质疑,但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中并未体现。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仅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未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本项目现已实际履行且贵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已结束,基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事项一;

(二)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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