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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09-13 00:00:00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全层

负 责 人:   赵亚琴   

联系电话:  13984320987      ,邮政编码 551700 

授权代表:董丽    联系电话:13208571889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全层

    被投诉人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                    

联系人: 余憬树 

地    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滨海大道    

联系电话:15085777199 , 邮政编码 553100    

被投诉人2: 中向弘大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熊工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联系电话: 18300872779, 邮政编码550081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组织的 威宁县教育科技局临聘人员雇主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93GC2022A18),因 对质疑对象给予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于 2022   8 19 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8月19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评审公示所示,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要求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投诉文件进行赋分。 

投诉请求: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不满意本次质疑答复。恳请对本项目进行复审。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威宁县教育科技局临聘人员雇主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93GC2022A18)”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2022年8月19日本机关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经本机关调查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评分项“理赔经验”评分项分值及内容要求原文: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在全国范围内独家或首席承保且理赔金额不小于60万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保险理赔经验,每个项目得4分;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在贵州省范围内独家或首席承保且理赔金额在30万(含)-60万元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保险理赔经验,每个项目得3分,满分12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四个项目证明材料,其中一个项目理赔金额为45万元,另外三个项目理赔金额均不少于60万。而评分表中显示此项仅赋予11分。仅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理赔金额不少于60万元的三个项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就已经达到满分12分条件,而评分表中显示此项仅赋予11分。

经审查存在不合理事项:

(一)招标文件中所指“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在全国范围内独家或首席承保且理赔金额不小于60万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保险理赔经验,每个项目得4分。不小于60万元可以是等于或大于60万元,满足招标文件不小于60万元参数要求。

(二)就答疑回复原文所述“其余三个均为贵州省内,按照招标文件每个3分计算,只能得9分,而评标专家按金额计分,前两个承保经验得8分”。此解释存在不合理性。

(三)招标文件中条件设置存在瑕疵,存在区域限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现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采购人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宁自治县     人民政府或本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毕节市财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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