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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仁怀市财政局 2022-09-09 00:00:00

投诉人: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仁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飞天路财审大楼

 

被投诉人2: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

 

一、投诉及审查情况

投诉人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加“2022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LZB022022046,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仁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分别于2022年8月8日,8月11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书作出限期补正处理。投诉人按期补正后于2022年8月15日再次提起投诉,经审查,于2022年8月15日正式受理,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我局已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投诉内容及《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明,投诉人投标时只提供了税务部门的“电子缴款凭证”,该“电子缴款凭证”特别注明(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可有效),投诉人未提供加盖收款银行专用章的银行收款凭证、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有效凭证。

《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一款第一条第4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效凭证指:加盖收款银行专用章的银行收款凭证、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有效凭证)。《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投标供应商家数,第一条: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及签字的。

《采购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83页: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效凭证指:加盖收款银行专用章的银行收款凭证。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明,该项目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为2022年7月6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7月13日。投诉人于2022年8月1日就采购文件评分表分数设置问题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书面质疑。同时,经我局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表分值设置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及相关事实依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怀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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