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行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衡阳市明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淑英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峰街12号华新花园二期203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6月10日至11月17日,对你公司代理的南华大学新校区道路铺设沥青路面(一期)、E1路沿线改造、沿江道路北侧边坡抢修改造工程服务项目、南华大学红湘校区资环安学院高层次人才实验室和办公室改造工程、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核科学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刘龙成)实验室和办公室改造项目共3个采购项目,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产品、方式变更、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保证金、中标成交、合同管理、档案资料保管、质疑答复等11个方面内容分项逐条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了检查报告,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签署了意见,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一)指定特定的品牌
在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核科学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刘龙成)实验室和办公室改造(湘财采计[2020]004450号)项目中,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中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8.3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主要材料应使用下列注册正规合格品牌: (注: 该项目的水表、电表等品牌最终以满足发包方后勤服务中心使用要求为准)(1)水泥:南方水泥、海螺水泥、华新堡垒;(2)钢材:涟钢、湘钢、萍钢;(3)电线电缆:金杯、经纬、恒飞;......”、在南华大学红湘校区资环安学院高层次人才实验室和办公室改造工程(湘财采计[2020]002639号)项目中,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中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8.3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主要材料应使用下列注册正规合格品牌: (注: 该项目的水表、电表等品牌最终以满足发包方后勤服务中心使用要求为准)(1)水泥:南方水泥、海螺水泥、华新堡垒;(2)钢材:涟钢、湘钢、萍钢;(3)电线电缆:金杯、经纬、恒飞;......”、在南华大学新校区道路铺设沥青路面(一期)、E1路沿线改造、沿江道路北侧边坡抢修改造工程服务(湘财采计[2020]000597号)项目中,招标文件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8.3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主要材料应使用下列注册正规合格品牌: (注: 该项目的水表、电表等品牌最终以满足发包方后勤服务中心使用要求为准)(1)水泥:南方水泥、海螺水泥、华新堡垒;(2)钢材:涟钢、湘钢、萍钢;(3)电线电缆:金杯、经纬、恒飞;......”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南华大学新校区道路铺设沥青路面(一期)、E1路沿线改造、沿江道路北侧边坡抢修改造工程服务(湘财采计[2020]000597号)项目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均未体现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描述。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你公司签字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已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湘财监函〔2022〕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