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行罚〔202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924-931、1424-1426、1432-1447、1538-1547房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6月10日至11月17日,对你公司代理的湖南省湘南监狱2020-2021年度罪犯食堂猪肉采购重新立项项目、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住院楼改扩建项目、湖南省水利厅水利行业强监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共3个采购项目,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产品、方式变更、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保证金、中标成交、合同管理、档案资料保管、质疑答复等11个方面内容分项逐条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了检查报告,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签署了意见,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住院楼改扩建项目(湘财采计〔2020〕001724号)项目中,磋商公告、磋商文件中均未体现政府采购政策。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行业强监管实施方案编制(湘财采计〔2020〕001149号)项目中,磋商文件评审因素的标准的“商务部分-供应商资信情况”的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委托编制了上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设置为评审因素,变相以供应商成立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问题,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你公司签字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你公司申请陈述申辩及我厅复核认定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财监函〔2021〕7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的处罚种类、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2年1月7号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一)对于上述第(一)问题,你公司在书面陈述申辩的意见如下: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住院楼改扩建项目是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并以湘发改社会﹝2018﹞791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4510.72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依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等文件,该项目采用代建制,进行公开招标。在该项目代建招标中,建设单位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按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申报了预算资金,备案了政府采购计划(编号为湘财采计﹝2020﹞001724号)。按照湖南省代建有关管理要求,使用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标准招标文件》,并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同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以链接方式发布了相应公告和合同公告。
目前代建招标为省发改委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该电子标范本里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之处,故我司在使用该标准招标文件时无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鉴于以上事实情况,请求不要将该项目列入行政处罚内容。
(二)我厅的复核意见:鉴于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住院楼改扩建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厅采纳你公司意见。但你公司对湖南省水利厅水利行业强监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厅依法按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