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29期: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10问10答来解惑。
某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食材采购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设置核心产品的10个问题。
1.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单一货物采购,是否默认该产品为核心产品呢?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是否按一家计算?
国库司答复:单一货物采购无需确定核心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2.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中,可否将集成服务设置成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中,也必须明确核心产品?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问: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国库司答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4.问:某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
国库司答复: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参照87号令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5.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如何计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6.问: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产品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
国库司答复: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7.问;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8.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
9.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都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请问是核心产品报价最低的投标有效,还是核心产品和其它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有效?
国库司答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选择通过资格审查的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10.问: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标的为多款产品,不标注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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