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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2-09-01 00:00:00

人:贵州五指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街道明珠大道榕筑花园35单元

被投诉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址: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化学与生物基础教学实验平台项目(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220704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8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822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人对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没有就我公司所质疑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回复。在我公司对质疑回复严重不满的情况下强行开标,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接近招标预算价的价格中标,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其他供应商造成严重损失。

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期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十七条之规定,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已提起投诉,依法行使了自身的权利。

2.投诉人所诉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情况下,该项目“强行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项目采购人未接到财政监督部门因投诉事项而作出的暂停开展采购活动通知时,应依法正常开展采购活动。

3.对于中标供应商以接近招标预算价的价格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中标供应商报价属于有效报价。

4.经查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中的事实依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了被投诉人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提出这些参数的设定存在唯一参数排斥其他供应商等不合规行为,通过书面审查,投诉人列举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参数,并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这些参数的设定存在唯一参数排斥其他供应商等不合规行为。

四、调查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承担举证的责任,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投诉事项及述求的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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