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财投处〔2022〕1号
投诉人:贵州创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荣,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
电话:19908500793 邮编:550001
被投诉人: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瑶,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商业区内建堪大厦16层
电话:13678510000 邮编:550081
采购人: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鲲 ,系院长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街道金鸡山西路
电话:18685080121 邮编:55050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检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HZB2022-226CGHW)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1: 泰禾云工程资询有限公司针对我司2022年07月26日提交的质疑函内质疑事项一:指定试剂货号,该货号指向日本希森美康品牌事宣并未给出正面答复,其于2022年07月29日回复质疑后的挂网更正内容中,仅将货号内容删除,其余均保留挂网。该回复并未真正的解答关于此招标文件参数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压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公平公正基本原则。且其在更正挂网的招标文件中,仍保留有较多具有指向性的参数(详情请阅附件材料)。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为采购检验试剂耗材却要求投标供应商免费提供设备备用机并承担相关设备售后义务。经多次更改后仍以设备的履行能力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加以限制,涉及不正当竞争。
投诉请求:请相关部门就以上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废止此次招标活动,重新拟定符合公开招标基本原则的招标文件,以筛选合适的投标人。
二、投诉核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向被投诉人和采购单位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向泰禾云工程资询有限公司和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及审查查明: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检验耗材采购项目,系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1,500.00万元,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2022年7月21日首次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7月2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提出本项质疑时,仅对采购文件中指定试剂货号提出了质疑,认为“属于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行为。认为试剂货号为每个生产厂家货物的唯一标识,每个厂家的货号不同,该货号指定了产品必须为希森美康厂家试剂产品,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除此之外,投诉人未对除试剂货号外的其他内容提出存在指向性的质疑,该项未依法质疑。被投诉人在处理质疑答复时,被投诉人发布了更正公告,采购文件已删除对试剂货号的要求,注明了各厂家产品可能存在产品名称及规格等方面不同时的处理方式(详见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拟投产品的规格与采购清单中所列包装规格不一致的,需根据采购清单中的规格进行测算......”的表述),不属于保留有较多具有指向性的参数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在提出本项质疑后,被投诉人经邀请专家论证后,书面回复投诉人,将关于备用机的要求删除,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第3项变更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该项表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不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财政局或福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