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高新财综发[2021]24号
当事人: 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凤城六路与未央路交界处新界大厦A座905室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你单位在代理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违反规定,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时,发现你单位在上述项目中存在其他违法事实,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通过调取书面资料和相关视频资料,发现你单位存在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发布采购相关信息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或宝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鸡高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