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部门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陕财办综〔2014〕11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强化预算编制,完善管理程序,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上台阶。各市(区)和省级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于年底前反馈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5日
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以及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陕财办综〔2014〕117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指公共服务购买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陕西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所列服务的资金计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5大类。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社团组织分离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理顺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走”的要求安排事业单位相关经费。对于挂靠行政机关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或组织,要限期脱钩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管理。严禁行政机关直接向社会团体补助资金。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优化结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般不新设专项,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安排。确需新增的购买服务资金,从严审核,实行竞争性分配,选择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
(二)服务改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联动机制,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的单位,要相应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化购买流程,采取竞争性购买等方式,推进全过程、全方位公开,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其中属于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通过既有项目支出资金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属于政府机关基本运转保障服务的,通过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经费予以安排。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统一批复。
第十条 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明细项目,形成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由各级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对购买内容进行合理定价和测算,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服务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重点审查购买服务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到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由相关政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办理,并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年度新增或调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承接主体,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和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进行监控,发现偏离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购买主体要单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决算,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绩效评价强调结果导向,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控制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承接主体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服务承接主体、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强化内部制约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其他违纪违规的,交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