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区、省级各部门结合《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4〕117号)和《陕西省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4〕129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