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5﹞2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工商局印发的《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陕财办综﹝2014﹞117号)中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办 文 说 明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与我省此前印发的《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陕财办综﹝2014﹞117号)相比,结构与内容基本一致,但主要增加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将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和范围,我省办法未在概念中表述;二是强调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等。鉴于财政部的管理办法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我们意见将财政部文件转发各市区执行。
综合处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