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财办采﹝2019﹞2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雍城恒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刚
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华夏世界城5A栋1602室
二、违法情况
举报人反映,被举报人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经过修图软件修改而得到,是虚假材料。
关于举报事项,经核实,宝鸡雍城恒兴工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单号为:461035190500000817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宝鸡雍城恒兴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64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