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渭财办采罚【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丰汇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晓春
二、违法情况
因投诉人对丰汇公司就宝鸡市渭滨中学教室用课座椅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调查,根据投诉人提供证据和相关资料,你公司在代理宝鸡市渭滨中学教室用课座椅采购项目过程中协调组织西安海太家具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协商谈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事实存在。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针对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或宝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渭滨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