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罚字〔2019〕7号
一、相关当事人
侯荣理、刘星、刘源、宋惠君
二、违法情况
2019年6月,你们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该项目符合性审查过程中,以供应商投标文件法人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对该供应商按照废标处理。经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三个字应为瑕疵,不影响法人授权书的真实有效,4位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作出投标文件无效决定存在错误,剥夺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侯荣理、刘星、刘源、宋惠君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