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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勉财采决〔2022〕2号)

勉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ZC2022-HW-151

二、项目名称:

垃圾压缩转运站配套垃圾压缩转运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当事人:陕西中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西四楼

        当事人:勉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   址:勉县天荡山路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对采购人“垃圾压缩转运站配套垃圾压缩转运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ZC2022-HW-151)的举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书面审查、现场约谈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做出处理决定。 举报人诉求:1、本项目违规设置报名程序,变相增设审批程序,以此铸造市场壁垒,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项目;且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还将报名、投标及开标程序均设置为需到达现场的方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当前的营商环境及疫情防控政策。 对此,举报人诉求:针对举报事项1: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允许通过线上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和确认报名信息,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公开受理获取招标文件的邮箱或明确接受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同时积极推行全流程(报名-投标-开标)网上运行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且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证,举报人所提及程序为招标文件获取程序,并非设置的“报名”程序。因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后台发布招标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为点选备案方式,仅有“在线获取”、“现场获取”二选一,不能同时选定。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只启用部分市区业务模块,(汉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端口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启用,无法通过CA认证进行全过程线上交易,投标及开评标程序只能采用线下方式进行。故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时,考虑到发送扫描资料等普通线上获取方式,无法通过CA认证技术手段有效确认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身份的真实性,在发布公告时点选了“现场获取”的方式;代理机构考虑到省外企业可能因为防疫等实际原因无法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明确写明“招标文件支持邮寄”,邮寄方式应当包括电子邮寄。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举报人也正常获取了招标文件,尚未发现其他供应商反映因疫情等原因未获取到招标文件。不存在为限制供应商参与而违规设置报名程序、变相增设审批程序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1不属实,举报人诉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勉县财政局

2022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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