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22〕12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
近年来,随着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资金规模逐渐扩大,但在一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请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财综〔2022〕51号文件要求,在养老、托育、助残、卫生、防疫、就业、教育、救助、矫正、未成年人关爱、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重点公共服务领域,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改革,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建设
2014年以来,财政部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尤其是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颁发,成为指导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照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部分省级部门和市县陆续出台了具体购买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但仍有一些部门未开展相关工作。请各设区市和相关省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具体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制度建设,对一些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承接主体要具备的资格条件,购买方式、合同管理等事项。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
财综〔2022〕51号文件要求,各省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中一级与二级目录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省本级的通用目录已完成,省财政厅已于202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3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按照要求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与陕财办综〔2021〕33号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本级目录自行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交流宣传和指导调研
2018年,我省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创建了“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为全省各级各部门各阶层相关人员了解、宣传和交流借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提供便利。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指导性目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动态等相关内容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在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及共青团陕西省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综合处)报送本地区、本部门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