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渭财办采罚〔2022〕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成都锦绣天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QELPX3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合仓星商界1栋3单元B区2楼225B
二、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6日,本机关收到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两家投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码一致问题的反馈函》。报告中称“2022年7月25日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代理的渭滨区商务局楼宇经济发展产业规划项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SDZC2022-0143),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8开标室电子化开标,磋商小组在符合性评审阶段,标书雷同性分析时系统显示成都钧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锦绣天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为红色,提示两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对相关当事人成都钧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锦绣天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39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95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宝鸡市渭滨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财政局
2022 年 0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