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2〕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神木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ALA729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瑶渠村小区三区
二、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收到榆林科创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科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榆林分院项目一期工程项目采购报告厅设备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榆科创管函〔2022〕139号)。报告中称“2022年5月13日,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榆林科创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采购中科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榆林分院项目一期工程报告厅设备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神木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成交价为 29.988 万元。项目结果公告公示后,在查验样品过程中发现该样品多处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难以满足使用要求。6月15日,神木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向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和榆林科创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弃标函,主动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 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采购中科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榆林分院项目一期工程报告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CG2022-030J)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样品多处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而主动弃标的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对相关当事人神木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81.695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8169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2022 年 0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