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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边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1-12-06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靖边县佳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焕明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亮馨花园3-1002室

 二、违法情况

根据靖边县监察委员会靖监(2021)22号关于“对靖边县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工作的监察建议”,网络举报关于反映县卫健局采购公立医院电子设备项目中,靖边县佳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社保证明。

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现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或靖边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靖边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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