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67期: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实际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仅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比如中小学、聋哑学校、公共图书馆、乡镇卫生所、集中采购机构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这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根本原因。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是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公立医院、公立高校等。在教育、科研、医疗、技术等服务采购项目中,公立医院和公立高校作为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也是很常见的。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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