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粮食类项目采购可以规定产地吗?”这是业界人士向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
上述规定并未将产品产地列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且设定的要求满足的供应商能形成有效竞争,则可以规定特殊要求。但是,如规定产地的特殊要求有所倾向或为了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品牌或产品,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竞争,不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