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77-1号
被投诉人一:丹寨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兴泉路西段
被投诉人二:贵州省高达工程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北路22号世纪兴城商业城五层5003号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丹寨县人民医院64排CT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nzfcg2022062700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请求:请丹寨县财政局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问题进行纠正和澄清之后再继续进行采购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1
: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中的如下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和不合理问题,需要重新修改。投诉内容:(1)商务评分中的“业绩 提供2017年以来类似业绩12分,每提供一份得4分,最多16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认为只有提供同型号产品的3份以上三甲以上医院的保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才能证明投标供应商有一定的维修采购人CT设备的能力。(2)商务评分中的“实力考评 5、提供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医疗器械类),得三分;以上证书提供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认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有“CT机,超及附件研究、制造和销售,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修理,检验清洗液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的经营范围应该实力考评得分最高。(3)商务评分中的“人员配备 2.提供机电工程师和医疗器械工程师证书人员,中级得3分,高级得6分,本项最高得6分”,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使用的64排CT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未明确要求是采购人使用的相同型号的64排CT的维修培训证书,不能证明投标供应商具有维修采购人使用的东软64排CT设备能力。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的加分项存在不符合要求和不合理问题,需要重新修改。
投诉内容:(1)商务评分中的“节能环保产品加分 据黔财采[2014]15号,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注:此加分在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商务评分中的“少数民族地区主产品加分项 据黔财采[2014]15号,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区待遇的省份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省份:云南、贵州、青海)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考核内容不全面,需重新修改。
投诉内容:(1)标书的技术要求中4次提到发现故障备件,无条件更换,但考核内容中未见要求投标人提供维修该设备的专用备件库地址、库存(清单和库存照片)的考核,无备件如何维修采购人的CT设备?不考核投标供应商是否拥有维修采购人的CT设备备件情况,与标书技术要求明显不符,考核内容明显有纰漏。(2)仅要求提供个人的证书证明,未附加要求证书提供者近3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的记录,难以证明证书提供者是投标供应商的员工,给弄虚作假者有机可乘。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质疑函中提到的内容进行全部答复,仅答复了部分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的内容没有答复,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投诉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根据规定,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条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以该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根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此项并不具有倾向性和不合理性,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反,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具有指向特定性,不符合规定,所以该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不能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此项并不具有倾向性和不合理性,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
投诉内容(1):由于此采购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是投标提供产品,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将责令被投诉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投诉内容(2):由于此采购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是投标提供产品,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将责令被投诉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
投诉内容(1):此项目为采购维保服务项目,投标供应商只需响应招标文件维保要求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在签订合同后,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条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以该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2):投标供应商只需响应招标文件维保要求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以该条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的内容没有答复,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我局将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督促其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
(二)责令被投诉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