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财采投处(2022)01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睿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
委托代理人:何 伟
电 话:18984599305
地 址:贵州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投诉人1:贵州金诚信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都匀市西山大道26号3号碧桂园滨江1号12栋1单元302室
联系人:兰绍航
电 话:15180881704
被投诉人2:贵州省黔南州中医医院
地 址:都匀市剑江中路32号
电 话:0854-8227895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黔南州中医医院新院区4、5号楼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复审(二次)”(采购项目编号:GZJCXH[2022]-CG045)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单位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没有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人员,采购项目应予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标准有误,应为大型企业。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应作废标处理。
投诉人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推选中标人。
三、核查情况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黔南州中医医院新院区4、5号楼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复审(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JCXH[2022]-CG045),采购人为贵州省黔南州中医医院,代理机构为贵州金诚信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2年6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7日开标和评标、6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7月28日,被投诉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公告载明废标原因为“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不相符,属于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此,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核,采购文件未见标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2,由于采购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废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