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行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湘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1207房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6月10日至11月17日,对你公司代理的长沙水文实验站建设项目实验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水利厅行政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及智能检测工具应用2个采购项目,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产品、方式变更、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保证金、中标成交、合同管理、档案资料保管、质疑答复等11个方面内容分项逐条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了检查报告,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签署了意见,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水利厅行政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及智能检测工具应用(湘财采计[2020]003091号)项目中,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的内容规定为“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你公司签字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已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湘财监函〔2022〕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