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行罚〔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恒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呈
地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溶江小区17栋2403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6月10日至11月17日,对你公司代理的吉首大学大田湾校区学生宿舍1栋维修改造项目、吉首校区校园环境保洁服务外包项目、杜仲胶和无抗饲料及添加剂研发设备项目共3个采购项目,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产品、方式变更、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保证金、中标成交、合同管理、档案资料保管、质疑答复等11个方面内容分项逐条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了检查报告,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签署了意见,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在吉首校区校园环境保洁服务外包(湘财采计[2020]002287号)项目中,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中“商务部分-综合实力:……(2)企业获得物业服务类企业TOP100(百强)称号的,计2分”。物业服务类企业TOP100(百强)称号的评定标准为管理面积、年经营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年净利润率、净资产等指标。将企业获得物业服务类企业TOP100(百强)称号设置为评审因素,变相以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你公司签字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湘财监函〔2021〕7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