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省级国家机关(行政及参公单位)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省级机关可在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将需要调整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附件:陕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