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哪10种行为?宁夏规定来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08-17 16:04:43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8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宁公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10种行为等24条内容,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规范》提出,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1.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不到岗。

2.擅自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代理招标(采购)的。

4.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5.对应免费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

6.不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文件档案,进行隐匿、伪造、变造或销毁的。

7.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或异议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违规设立名目收取保证金或开标前收取履约保证金。

9.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结果及评标信息的、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0.因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以下行为:

(1)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标段)的公告公示等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告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的;

(2)公告公示等文件出现敏感词、重大表述错误和非法链接的;

(3)《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和《开标申请登记表》中项目组人员名单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开标的;

(5)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全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项目进场登记、专家抽取过程中,系统录入信息出现错误的;

(7)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到达开标地点做好投标文件接收等准备工作,影响工作进行的;

(8)唱标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串岗脱岗,擅离职守;或未经允许带领无关人员进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10)未按程序向交易平台上传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影响工作开展的;

(11)对交易平台操作失误,造成开评标过程中断,影响交易流程和网络安全的;

(12)因代理机构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

(13)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

(14)将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带入评标现场的;

(1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评审专家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

(16)未使用评标厅内呼叫系统与评标厅外联系,故意逃避音视频监控的;

(17)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

(18)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评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

(19)不服从进场相关信息录入、身份核验、功能区进出等场所服务要求的;

(20)专家费用支付未按照《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和《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21)未按照规定提交档案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

(22)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不修复的和拒不赔偿的;

(23)服务态度生硬、蛮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被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24)现场行为经核查确认属实,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拒绝在开(评)现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到岗核查记录表上签字的;

(25)现场发生的对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的其他行为。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场行为,加强现场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现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进场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提高进场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条代理机构凡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记录、推送,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场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开展和参与交易活动。

(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范围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填写的信息必须与在行业监管部门注册信息保持一致,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公章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CA证书信息。

第八条项目进场登记和场地预约

(一)根据项目批复、采购计划单等文件资料,登录交易平台,准确、完整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确保项目后期交易流程顺利进行;按照在线审批流程,完成项目进场登记。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开评标场地。场地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预约的开评标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预约的评标厅,必须按照项目所需专家人数选择适合的场地。合理预估场地使用时间,避免场地冲突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公告公示发布

(一)进场交易项目,须完成场地预约后方可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二)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的内容和格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按照交易平台提示进行操作。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当一致。对已发出的公告、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

(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代理机构对其在交易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疑、答疑等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内上传至交易平台发布。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应与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媒介一致。

第十条开标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场内应着装整洁、服饰得体,规范佩戴和穿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发放的工作牌或标识服装,自觉遵守场内各项管理规定,主动维护现场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按照项目负责制,在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项目所在开标厅,到场人员须与《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中项目组人员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的工作人员。

(三)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相关要求完善开标基本信息,生成开标申请登记表。

(四)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人代表、采购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有序参加开标。

(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

1.非电子标项目。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并妥善保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不得继续签收投标文件。

2.电子标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当拒收。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签收纸质投标文件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完成后,应向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人代表、采购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当众公布投标人(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开标主持使用规范性语言,按照法定开标程序组织开标,维护好开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场纠纷。

(七)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质疑)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开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录入项目开标信息,生成开标记录表,方可抽取专家。

(九)非电子标项目须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厅,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评标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时,要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二)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面部识别或身份证比对一致方可进入评标区,完成评标准备工作后,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集中工作区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集中工作区管理规定,评标结束前不得进入评标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进入评标区,评标期间不得串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

(三)需现场述标或演示的项目应在评标厅内完成,尽量使用评标厅内设备进行演示,如需自带设备或有特殊要求,须提前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联系,符合要求方可带入评标厅。

(四)根据项目需要,评标期间在集中工作区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语音呼叫系统,及时解答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内容提出的询问。

(五)评标结束后,登录交易平台录入评标结果,并做好评标厅的资料清理工作,及时归还进场工作牌或标识服装。

(六)按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评标结束后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无不良行为不做记录),经评委签字确认后,将扫描件通过交易平台在评标报告附件中上传。

第十二条中标(成交)公示

(一)评标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公示中标(成交)结果。

(二)公示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资料提交

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应按照项目档案归档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项目相关资料上传至交易平台,并对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按项目(标段)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行为进行记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交易平台与行业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代理机构进场行为实行网上填报、实时推送、数据共享。将行业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处罚信息(信用信息)依法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1.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不到岗。

2.擅自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代理招标(采购)的。

4.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5.对应免费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

6.不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文件档案,进行隐匿、伪造、变造或销毁的。

7.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或异议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违规设立名目收取保证金或开标前收取履约保证金。

9.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结果及评标信息的、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0.因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以下行为:

(1)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标段)的公告公示等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告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的;

(2)公告公示等文件出现敏感词、重大表述错误和非法链接的;

(3)《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和《开标申请登记表》中项目组人员名单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开标的;

(5)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全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项目进场登记、专家抽取过程中,系统录入信息出现错误的;

(7)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到达开标地点做好投标文件接收等准备工作,影响工作进行的;

(8)唱标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串岗脱岗,擅离职守;或未经允许带领无关人员进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10)未按程序向交易平台上传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影响工作开展的;

(11)对交易平台操作失误,造成开评标过程中断,影响交易流程和网络安全的;

(12)因代理机构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

(13)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

(14)将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带入评标现场的;

(1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评审专家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

(16)未使用评标厅内呼叫系统与评标厅外联系,故意逃避音视频监控的;

(17)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

(18)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评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

(19)不服从进场相关信息录入、身份核验、功能区进出等场所服务要求的;

(20)专家费用支付未按照《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和《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21)未按照规定提交档案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

(22)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不修复的和拒不赔偿的;

(23)服务态度生硬、蛮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被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24)现场行为经核查确认属实,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拒绝在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到岗核查记录表上签字的;

(25)现场发生的对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进场行为异议处理

1.代理机构对进场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进场行为记录部门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2.进场行为记录部门对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进场行为报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进场行为记录部门提供的进场行为记录,按照各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建立开(评)标现场随机核查工作机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业监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到岗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不良行为记录、推送情况,并将核查相关情况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任一行业监管部门作出停止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处罚决定后,根据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代理机构在停止代理活动期间,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代理的任何项目将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进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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