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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立体书:供应商可以电话投诉吗?投诉书可以发邮箱吗?……这里有政府采购投诉的8个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辉 邓素芳 2022-08-17 09:12:47

政采立体书第27期:政府采购投诉,这8类问题你都弄懂了吗?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投诉时,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不受理吗?投诉书可以邮寄和发邮箱吗?需要本人现场签字确认吗?投诉人的投诉书出现虚假法人签名,应该如何处理?……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投诉的8个问题。

1.“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该怎么理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该怎么理解?

答:在实际工作中,投诉人往往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而财政部门也往往以其超出质疑范围而拒绝受理,财政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违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目标。

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投诉事项,总体上还是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财政部门对投诉处理也主要是对质疑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对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2.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投诉时,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不受理吗?

答:可以不受理。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吗?

答:不可以,投诉书面提出,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通过电话投诉。还需要提供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4.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需不需要发布不予受理的公告?

答:不需要,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投诉书可以邮寄和发邮箱吗?需要本人现场签字确认吗?

答:供应商投诉书可以邮寄,只要邮寄的投诉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不需要投诉人本人到现场签字确认。通常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一般不公布邮箱,供应商投诉书发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邮箱的,如果财政部门收到发邮箱的投诉书,由于是电子文档或扫描件,仍然还需要投诉人本人到现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投诉人的投诉书出现虚假法人签名,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并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7.超过投诉期,采购项目结束,还可以对采购过程进行举报吗?

答:过了期限就不能质疑、投诉了。但可以举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8.跨区域联合采购投诉,采购人预算级次不同,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联合采购”,是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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