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在反复研读后,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会同编制机构相关部门指导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
为什么建议如此修改呢?理由如下:
一是《征求意见稿》已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发布,可见,实施集中采购已经是一项基本国策,全国各级采购人都必须实施集中采购,已不再是过去的“根据需要”。
二是《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这个条款目的是为了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竞争,但是如果集采机构设置混乱、专业力量不足,竞争就无从谈起。同时也明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此,如果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编制机构相关部门指导设置,有利于形成上下联通、规范统一的集中采购体制,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三是从过去几年的政府采购发展来看,伴随着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放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集中采购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和交易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执行只由几个人负责,无法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再如有些地方把国企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也和政府采购法非营利性的要求相违背;还有的地方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没有集中采购目录,或者有集中采购目录的,由财政部门指定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的混乱、不顺畅,专业人员力量不足,导致集中采购机构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大幅减弱,无法贯彻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要求,社会代理机构虽然在数量上爆发式增长,但是代理质量堪忧,不仅使得质疑投诉举报等风险大增,让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不堪重负,大大影响了采购效率,还让供应商面临无所适从的境地,损伤营商环境建设。
四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则将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作为征集人,同时赋予了集中采购机构相关的管理职责,这充分说明了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定位,集中采购机构必将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基础作用。
因此,有必要趁这次修法,做好集中采购的顶层设计,规范统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让集中采购机构成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国家队、压舱石,成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强有力的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