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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2-08-15 17:27:44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河北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文件及河北省实际,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关于监督评价内容,《方案》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本年度要重点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设定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两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和保证金收退情况(主要包括保证金收取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清退情况三方面内容)等。依据《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据了解,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共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确定监督评价对象阶段(2022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6月27日前各市将抽取的监督评价对象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经综合统筹后确定最终监督评价对象名单。

第二阶段为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7月1日至7月10日)。被检查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要求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先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被检查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均可申请参加评价,自愿参加评价单位将《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附件4)和自评报告于7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阶段为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7月11日至8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针对发现问题,逐一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第四阶段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8月11日至8月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到代理机构现场(各市视疫情情况灵活开展工作)检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评价定稿。

第五阶段为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市财政部门将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扫描件以及处理处罚信息报省财政厅汇总。

第六阶段为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市财政部门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当对本年度重点检查情况单列汇报,并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河北省财政厅将对各市监督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认真负责,工作效果显著的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 附件4.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docx
  • 附件3.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docx
  • 附件2.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xls
  • 附件1.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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