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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鱼县支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2022-08-11 00:00:00

各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嘉鱼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网址:http://58.52.132.207:8888/jiayu/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目前我县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主要业务流程

  (一)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线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成交)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

  (二)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向意向金融机构在线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三)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需要变更合同账户的,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

  (四)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省级“政采贷”平台。

  (五)资金支付及还款。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已融资的回款账户进行系统锁定。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将资金支付到锁定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四、明确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按合同约定履约并支付款项。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锁定账户支付合同款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回款账户,确保参与“政采贷”融资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时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嘉鱼县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嘉财发〔2021〕5号)规定,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0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采贷”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同时发放《嘉鱼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采贷”。督促采购单位及时签订并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五)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共担、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六)中小微企业。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政采贷”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融资合同签订后,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附件1:嘉鱼县政府采购融资平台采购人操作手册

  附件2:嘉鱼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附件3:嘉鱼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流程图

 

 

                                                     嘉鱼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鱼县支行

 

                                                              2022年8月1日


  • 附件1嘉鱼县政府采购融资平台采购人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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