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10种情形会影响招投标?四川作出了明确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08-11 10:49:44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8月9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适用于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达到当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工程和服务)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采购评分参考依据等规定,自2022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对于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明确: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进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时,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下,可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采购评分参考依据。在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中,信用评价为AA(好)级、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可作为优先推荐单位。信用评价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中标后,在不违反招标文件条款的前提下,可免于提交履约保证金。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信用评价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中标后,在不违反招标文件条款的前提下,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3%。信用评价结果在四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给予通报,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信用中国”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差)级信用,信用处理期为12个月:

(一)因行贿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四)因严重违约被项目法人解除合同关系的;

(五)被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项目实施或运行维护期间,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被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通报批评达到两次的;

(十)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通用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由省本级实施、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且投资金额达到当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工程和服务)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

参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分为施工类和非施工类,其中施工类包含施工单位,非施工类包含设计、监理、测评及项目竣工验收(终验)后的运维单位。

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特别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对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项目法人单位为信用评价单位,负责对其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交通运输厅为信用审定单位,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管、信用等级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信用考核评价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等五个等级。

第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从未参与过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开展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信用评价单位初审、信用审定单位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定两级程序进行。各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开展信用评价后,报信用审定单位审定。

第十一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由信用审定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相关行政、司法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各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单位负责将每个季度信用评价得分、失信行为扣分情况等进行公示。信用审定单位审定信用等级后,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在“信用交通·四川”网站公示、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每季度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价单位提出申诉;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审定单位申述。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信用评价单位或信用审定单位提出投诉。

对于上一年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若第二年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评价等级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AA(好)级和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若连续两年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以无信用评价信息上报为准),则其信用等级调整至B(一般)级。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初次进入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须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申报单位信用信息,经信用评价单位初审、信用审定单位审定后,给予从业单位B(一般)级信用评价。从业单位应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更新信息。

信用审定单位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从业单位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开展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开展信用评价后,将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上报信用审定单位。信用审定单位依据从业单位各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按加权方式计算从业单位年度综合信用得分,并审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及年度综合信用得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采用失信扣分法,基准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单位应于每个季度对从业单位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开展一次评价,并以4个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扣分时应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记录人、复核人应予以签认,并告知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单位也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从业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经信用审定单位确认后,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或75分(不含)以下的,信用评价单位在上报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信用审定单位依据从业单位各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从业单位年度综合信用得分(L),并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审定遵循以下标准:

(1)AA(好)级:L≥95分;

(2)A(较好)级:85≤L<95分;

(3)B(一般)级:75≤L<85分;

(4)C(较差)级:60≤L<75分;

(5)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有低于60分(不含)的,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差)级。

第十九条  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从业单位分别按设计从业单位和施工从业单位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价,并取较低信用等级作为其最终信用等级。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当个季度,仍然按照施工类单位评价标准对施工单位开展评价,下一季度起按照运维单位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在同一评价年度内,同时承担施工类和非施工类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分别按施工类和非施工类评分标准开展评价,并取较低信用等级作为其最终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在上一年度,年度信用评价为D(差)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只能为B(一般)级及以下,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

因不定期信用评价被调整为C(较差)级和D(差)级的从业单位,仍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并审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对于被调整为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审定时处于不定期信用评价处理期内,则执行不定期信用评价等级。不定期信用处理到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到期前的近一年度信用等级。但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被审定为D(差)级,则执行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对于被调整为D(差)级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审定时处于不定期信用评价处理期内,则执行不定期信用评价等级。不定期信用处理到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到期前的近一年度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一般)级。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信用审定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相关行政、司法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各项目法人单位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不定期信用评价范围除本办法第二条所指项目外,从业单位在省内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发生符合直接确定为C(较差)级、D(差)级信用行为时,也列入评价范围。由信用评价单位上报信用审定单位。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较差)级信用,信用处理期为6个月:

(一)被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因质量、安全、进度、廉政等问题被交通运输厅或项目法人单位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次数达到两次的;

(三)项目实施或运行维护期间,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差)级信用,信用处理期为12个月:

(一)因行贿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四)因严重违约被项目法人解除合同关系的;

(五)被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项目实施或运行维护期间,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被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通报批评达到两次的;

(十)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进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时,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下,可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采购评分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中,信用评价为AA(好)级、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可作为优先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中标后,在不违反招标文件条款的前提下,可免于提交履约保证金。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中标后,在不违反招标文件条款的前提下,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3%。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给予通报,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信用中国”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从业单位开展评价,若出现较大争议或在评价中与其他评价单位评分悬殊,信用审定单位在审定时可减低其权重比例或取消该评价单位评分权重。

第三十条  信用审定单位应建立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信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信用评价单位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规范、有效。信用审定单位对存在严重违背上述原则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行为将纳入信息化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单位予以处理:

(一)联合体牵头单位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单位予以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对项目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被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记录;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记录。记录作为不定期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失信行为记录表.docx
  • 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docx
  •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约行为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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