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州兴坤嵘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路水岸金都第11幢(33)1单元30层4号房
邮 编:550002
法定代表人:吴金朋
联系电话:13638377192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息烽县中等职业学校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复兴路101号
邮 编:551109
授权代表人:夏益斌
联系电话:18788650269
三、投诉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息烽县中等职业学校康养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事项复函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及《关于暂停息烽县中等职业学校康养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项目采购活动的通知》,并要求息烽县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该招标文件评分表中的企业综合实力一项:“具有知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此项与本设备采购项目无关。
2.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此项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体现出只有生产厂商能投标,而经销商不能投标。
(二)投诉请求
撤销该两项的评分要求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调查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人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申领条件,上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局对投诉人提出的以上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并责令被投诉人对评审因素进行修改。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以上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五《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发布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息烽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