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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2-08-09 00:00:00

 

投诉人:贵州如日方升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车城汽车超市E区负一层04

联系人:肖立伟

 

被投诉人1: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办事处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党武街上87

联系人:李青运

 

被投诉人2: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西物慧鼎8层5号

联系人:黄巧莹

 

一、投诉及审查情况

投诉人贵州如日方升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党武街道思雅、大学城15分钟生活圈垃圾分类回收间项目”(项目序列号:ZFCG20220371,项目编号:XRGZCG2022-23,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办事处、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2722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投诉内容及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明,《采购文件》第8页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五条“付款方式”第4规定:成交供应商未按签订合同约定的实施计划执行,造成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时间推迟的,采购人则将按每推迟一天扣除合同金额的10%,累计计算。”该项设置为采购人为保证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履约而对供应商提出的合理要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该项商务要求设置并无不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明,《采购文件》第17—18“评分表”中“客观分”中“服务承诺”对应的“评审标准”规定:“2、供应商承诺免费质保期内接到用户通知后在6小时以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得10分;供应商承诺免费质保期内接到用户通知后在8小时以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得5分,超过8小时后到达现场的不得分。”该项设置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符合项目采购需求,该评分项设置并无不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查明,《采购文件》第16“评分表”中“主观分”中“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对应的“评审标准”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装进度计划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及文明安装措施,以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其他因素。1、实施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全面完整、各位置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方案内容合理、可行性高的得4分;2、实施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完整、人员配备合理,方案内容具有可行性的得2分。3、实施方案的内容、措施、人员配备合理的得1分。4、实施方案有措施、人员配备,内容不完善的得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采购文件》中已对该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并设置了对应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该评分项设置并无不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五),该两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财政厅或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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