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聚焦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深刻认识到在未来政府采购工作将全面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合作中形成供应商准确界定,在政策导向下采购的功能和目标将会更加明确。基于此,我们在探讨《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同时要明确如何才能围绕这些内容形成工作新举措,确保为今后采购工作形成发展新渠道。
关注采购改革方向,责任明确全面覆盖
在深度学习《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从过去采购工作所积累的经验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更为精准,尤其是在主体责任方面划分得更为明确。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内容。对于采购人主体责任问题,其实在过去几年中采购工作不断改革,主体责任已经的逐步开始清晰明确,但是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全面体现的是“谁采购、谁负责”的指导思想。换而言之,在整体采购工作推进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的确定和采购组织形式和选择方式都是在强调采购人的主要负责能力。所负责采购工作的责任人需要针对流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能够在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针对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探究,真正在强化责任的过程中细化具体的工作流程,保证采购工作能够全面全面推进。从我们采购工作者的角度来分析,采购主体责任的确定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责任推诿问题。以往面对一些大型的采购项目,采购涉及到的金额和数量较为庞杂,很多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采购预算、需求、形式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的考量,所以整体工作在推进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尤其是工作的相互推诿问题更为严重。虽然近年来针对工作推诿问题随着责任的逐步确定有所缓解,但是在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阻碍,在整体采购工作协调和推进方面始终存在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整体工作运行情况,运行环节都是需要围绕这一核心内容来界定,这就能够解决采购工作推进中责任分配问题。
二是供应服务问题。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供应商参与的政府采购前置条件限制变得更少,对供应商的界定更为宽泛和准确。这一意图主要是为了全面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将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真正在扶持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一些中小企业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规避了一定的风险,在整体工作处理和推进方面更加符合的是市场化发展进程,让小政府、大市场的理念逐步增强,尤其是在供应商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条件限制越来越少。这一举措本身就能够切实打破现阶段市场部分采购工作的垄断和几家独大的问题。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附加条件,能够极大程度上节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本的,切实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照供应商本身的能力和情况进行深度探究,确保能够在有效率对接的过程中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奠定良好基础。在整体供应服务方面不仅是能够在质量上提升,还能够在办事效率上大幅度提升,在划分主体责任的过程中供应商的界定就不再是一言堂,能够避免招标方面很多关卡性问题,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注重采购评审方式,形成统一竞标模式
统一相关专业术语和评审方式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政府采购工作过程有诸多采购的环节和方式,很多专业术语都是从其他行业或者是其他板块中借用过来,一些具体的专业术语解释和应用造成采购工作出现了歧义的现象,不能统一规范管理,所以整体采购工作需要全面围绕具体的模式进行改良。此次《征求意见稿》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通过统一相关术语等的方式着重针对竞标管理方面形成了新举措。一方面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将招标和非招标中的投标和响应统一称为“竞标”。另外一方面着重针对“评审委员会”进行统一。将评标委员会和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统一称为“评审委员会”。并且,在评审方法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从采购工作的角度分析采购评审方式的统一和评审方法的确定其实是可以转变为两个思路:
一是在竞标模式和评审工作的情况上进行了统一,也就是整个竞标的评审环节更为规范、更为严谨。因为近年来我们能够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政府采购的体量在不断加大。在分门别类中形成了诸多采购的内容,所以竞标的企业也随之增多。为了能够在体现政府采购公平与公正的同时,针对参与竞标的企业所带来的优势也需要进行多方考量。采购工作主要的两点就是价格和质量。所以,在《征求意见稿》中的三种评审方法都是在强调质量、价格和综合性的情况。那么,这就为整体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提供了具体的方向,要么就是在价格上具有吸引力,要么就是在质量方面具有极强的优势作用,还有一种就是在采购供应的综合情况上是最优的选择,这些情况都是为了让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所形成的要求。
二是预示着采购工作将会形成更为严格的考核要求,统一了竞标工作和评审方法,确定了责任主体。那么,在整体采购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方面将会形成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整体监督管理方面可以料想将更为细节化和具体化。现阶段我们在推进采购工作在处理和推进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规范的监督过程,但是对于一些细化的流程的方面并未进行深入的监督监管。在确定主体责任和统一的标准以后,监督工作将更为具体化,采购工作整体也将形成新的发展模式 。
注重权利行使问题,确保做好保障工作
针对采购人的权利行使方面在意见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为了与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相适应,在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变更、采购人参与评审的决策权等方面增大其权利,让采购人的责任与权利对等。其实,在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采购工作的本质就是提供服务的过程,那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 ,如何将整个服务项目做到最优、真正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就需要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进行明确。所以,供应商提供服务和保障方面的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的体现,关于采购人的行使权利方面和责任方面也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这是为了能够让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工作安排的同时为中小企业也带来一定的发展机会。其实,《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很大程度上是打破了原有政府采购工作对供应商的种种限制。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整体工作的推进和处理上都形成了强有力的抓手。这些都是为了能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能够为推动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经过深度学习《征求意见稿》内容,作为采购工作者的我明确了在政府采购工作推进中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是重要的工作板块,很多修订内容都是为了能够推动经济市场的发展,让更多企业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所形成的举措。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对于评审环节和竞标方面的诸多要求也是在保障采购工作开展的公平与公正。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工作的处理和推进将为推动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行业或者是举措所没有办法替代的,其中也涉及到了诸多扶持中小企业的条件和内容,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能够提供引擎作用。相信在未来发展中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将在全体采购人员的努力下发展得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