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章125条,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改动可谓“大动干戈”,很多方面、定义、标准都有调整甚至新增,值得业内人士仔细关注和研究。
从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评审办法和评审委员会组成的修改具有亮点,比如新增“最优质量法”,弱化价格因素,评审办法引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等等。
新增“最优质量法” 弱化价格因素
《征求意见稿》的评审方法弱化了价格最低的因素,新增加了“最优质量法”,并对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的适用做出了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增的“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以往竞争性谈判有几轮报价,而且必须是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这次修改弱化了价格因素,《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巨大改变,预计竞争性谈判未来将成为主流的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询价适用于“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只是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其实,这种修改也就是对采用最低价法的询价方式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
评审办法引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评审制度,评审办法引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隐含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应当引入生命周期成本理念,生命周期成本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政府采购应当不仅仅关注当前的效益,更要关注后期的使用、维护、社会、环境、升级服务等成本,关注项目的生态效益,评审时要选择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考虑初期的采购成本,这正是全生命周期与传统概念的不同之处。
目前政府采购或许更多关注当前的效益,关注的仅仅是货物或设备的一次性购置价格,而忽略了后期的使用、维护、升级服务等成本。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强调货物或设备从采购一直使用到报废的全过程总体投入。对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考量,是《政府采购法》内涵的深刻体现,对于政府采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细化采购预算、理顺采购人中采购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是前提。在政府采购中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其前提之一是必须细化政府采购的预算。只有细化政府采购的预算,才能对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进行认真比较,通过比较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效果。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要理顺采购人中采购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在政府采购中,采购者和使用者往往是相分离的,购买设备的人管不了后面的使用,只能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做好采购工作,而采购者和使用者应当是一个整体,使用者应当积累或提供货物设备的后续使用、升级服务等原始数据。
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重要内容和抓手。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外,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也就是说,采购人在评审环节可以自主确定是否选用评审专家,采购人在评审和定标中的主动性和责任将更大,有效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