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统一标准、上下联动、集体审议、分级处理”的原则,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市(州)财政局统一实施。
根据《通知》,监督评价对象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州)集中采购机构、2021年度在四川省代理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其中,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市(州)集中采购机构全部评价,社会代理机构自愿申请评价,开展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需同步接受检查;不开展评价、仅接受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由四川省财政厅随机抽取确定,近三年已接受过四川省财政厅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通知》明确,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四川省财政厅随机确定,原则上每家被检查评价单位确定5个项目,必要时可以增加项目数量。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人员职业素质等,社会代理机构的登记情况、场所情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业绩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和处理处罚情况等。
据了解,本次监督评价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22年8月4日至 8月25日),确定被检查评价单位。符合条件、自愿接受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于8月10日前寄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随机抽取仅接受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并公布全部被检查评价单位名单。四川省财政厅检查评价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组组建。选派市(州)财政局,负责检查评价社会代理机构,收到任务通知的市(州)财政局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组建工作组、确定组长,组内市(州)财政局人员至少1人、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至少2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市(州)工作组需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口径,存在疑问的于8月10日前反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进行专题辅导、问题解答。被检查评价单位需如实整理单位情况资料及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对照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工作组。
第二阶段为现场阶段(2022年8月26日至10月20日),四川省财政厅另行下发制式文书。工作组需填写财政监督通知书,于入场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评价单位送达。入场后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照指标口径逐项核查被检查评价单位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由市(州)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四川省财政厅审议。四川省财政厅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工作组认定的违法行为、得分情况,市(州)财政局及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汇报。审议通过的,工作组向被检查评价单位作意见反馈。审议未通过的,工作组重新开展现场核查、认定事实,并根据查明事实调整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再次提交四川省财政厅审议。工作组将工作底稿、检查评价结论交被检查评价单位确认、签字盖章。被检查评价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工作组需按照制式文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检查评价档案资料,由市(州)财政局审核后移交四川省财政厅。
第三阶段为处理阶段(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四川省财政厅将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局,收到线索的财政局需再次固定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四阶段为汇总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市(州)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情况,于12月5日前将处理处罚情况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