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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遵义市财政局 2022-08-05 00:00:00

投诉人:湖北省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七期)B-1、B-2栋B-2单元7层1室04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宏

联系人:陈峻陵

联系电话:18986104582

被投诉人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

地  址: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城投大厦4楼413

联系人:黎开亮

联系电话:0851-26620117

 

被投诉人2: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联系人:招标二部

联系电话:0851-86892732-702

 

相关供应商: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省地质科技园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18083540033

 

投诉人湖北省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就“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以“不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为由”未通过资格审查。

投诉人于2022年4月28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开标当天在资格审查期间评审小组以“不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为由”未通过资格审查,其当场提出质疑,但评审小组仍以不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为由,不通过该公司的资格审核。

投诉人认为:

《竞争性谈判文件》“二、投标须知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c.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文地质专业高级职称”。“五、谈判验证及谈判内容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文地质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一名专业为“水工环地质”的正高级职称证书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内需响应的内容及条款。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文地质专业高级职称属于实质性内容。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不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在资格评审中,将是否为本单位人员为评审条件,属于评审小组擅自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实质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投诉人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答复:

本项目谈判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方面专家3人组成。2022年4月28日,本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投诉人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要求。

被投诉人2(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

2022年4月28日,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本项目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投诉人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且其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对此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说明。谈判小组以不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不能说明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承担法律责任为依据,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并予以告知。《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下列证明材料:c.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文地质专业高级职称”。是为证明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供应商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根据该要求,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首先应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且未提供其他任何材料证明该项目负责人与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该项目负责人能对本项目承担法律责任,亦不能作为体现投诉人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相关供应商(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答复:

根据投诉人递交的投诉函及其附件,未见投诉人在知道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理由后补充项目负责人与投诉人关系的证明文件。据了解投诉人在本次采购中的项目负责人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职工,并不是投诉人公司员工,投诉人未能达到本项目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大点评定成交原则及标准第一点中要求,投诉人并没有完全响应谈判文件。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8日,本项目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时,发现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资料显示该人员工作单位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且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对此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说明,谈判小组当场制发《资格审查未通过告知函》,说明未通过原因“不能说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不能说明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也未见该院对此负责人的任何说明”。投诉人对此不认可,提出“本公司不认同以上认定,因招标文件未有此要求,不同意以上认定理由”,同时针对未通过原因未补充提供或承诺项目负责人与其关系的证明文件。上述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书及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答复说明。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下列证明材料:c.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文地质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是为证明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交了一名专业为“水工环地质”的正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但该职称证书上显示该人员工作单位非投诉人单位,投诉人虽在该职称证书复印件上盖了单位公章,但未提供材料说明该人员与投诉人存在有关法律关系,不能证明该人员能代表投诉人承担项目负责人职责。谈判小组以“不能说明项目负责人为其本单位人员,不能说明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为山西省地质调查院,也未见该院对此负责人的任何说明”的理由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属于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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